(2014)涿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雷与被执行人涿州市洋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雷,涿州市洋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周雷,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涿州市洋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涿劳人仲案(2014)0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劳人仲案(2014)0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平磊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连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