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南法民一初字第5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东新一系实业有限公司与陈细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新一系实业有限公司,陈细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南法民一初字第597号之二原告(另案被告)广东新一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法定代表人吴名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海博、王书庆,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另案原告)陈细丹,女,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代理人盛德明、叶丽华,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合并审理原告广东新一系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细丹劳动争议纠纷及原告陈细丹诉被告广东新一系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新一系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原告广东新一系实业有限公司、陈细丹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新一系实业有限公司、陈细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新一系实业有限公司、陈细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东新一系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建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膺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