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艳凤、周某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凤,周某,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49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艳凤,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监视居住。2013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务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凤、周某、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3年7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追诉(2013)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艳凤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艳凤、周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毒品罪1、2013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应吸毒人员许某的要求向他人购买毒品。被告人王某在北仑区柴桥街道方家桥村附近,从被告人李艳凤处购得毒品冰毒一小包,后至本区大碶街道庐山路清逸咖啡门口将其中一部分交给许某,收取现金200元。2、2013年2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应吸毒人员许某的要求向他人购买毒品。被告人王某在北仑区柴桥街道方家桥村附近,从被告人李艳凤处购得毒品冰毒一小包,后至本区大碶街道庐山路清逸咖啡门口将其中一部分交给许某,收取现金200元。3、2013年2月28日,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人员抓获吸毒人员许某,后在许某配合下抓获被告人王某,王某表示愿意配合侦查人员抓获李艳凤。后王某在侦查人员安排下给李艳凤打电话购买毒品,并于当日16时许在本区柴桥街道同盟村一加油站附近从李艳凤处以3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冰毒一小包。二人交易完毕后被侦查人员抓获。4、2013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李艳凤与曹某(又名曹伟军,绰号“四宝”,另案处理)约定当天在宁波市进行价值2000元冰毒的交易,曹某即从被告人周某处以200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约5克,并将其中部分冰毒掺入其他物质后于当日23时许在宁波市江东区南演武街环球一号KTV门口附近贩卖给被告人李艳凤,得款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艳凤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供述其当天上午已与曹某约定从曹某处购买2000元的冰毒,并表示愿意配合侦查人员抓获曹某。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人员随即在李艳凤与曹某约定的交易地点(宁波市江东区南演武街环球一号KTV门口附近)布控,在二人完成交易后将曹某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李艳凤处扣押毒品冰毒8.9561克。5、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至2013年2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李艳凤在其租住的本区柴桥街道方家桥20幢103室,六七次将约100元至300元左右的毒品冰毒贩卖给叶某。6、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艳凤在其租住的本区柴桥街道方家桥20幢103室内,将一小包约半克重的混合毒品(冰毒和麻黄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史某。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2月中旬,被告人李艳凤在其租住的本区柴桥街道方家桥20幢103室内,多次容留史某、谢某、“伟国”吸食毒品,期间容留史某在其家中吸毒五六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李艳凤、周某、王某的供述,证人许某、李某、曹某等人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等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艳凤、周某、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中李艳凤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艳凤又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艳凤、王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艳凤、周某、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表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1.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至2013年2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李艳凤在其租住的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方家桥20幢103室内,每次以至少人民币100元的价格(约0.2克毒品)先后六次将毒品冰毒贩卖给叶某。2.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艳凤在其租住的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方家桥20幢103室内,将一小包重约0.3克的混合毒品(冰毒和麻黄素)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史某。3.2013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应吸毒人员许某的要求向他人购买毒品。被告人王某在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方家桥村附近,从被告人李艳凤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赊购毒品冰毒一小包(重约0.3克),后至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庐山路清逸咖啡门口将其中一部分拨出供自己吸食,将剩余部分交给许某,并收取现金人民币200元。4.2013年2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应吸毒人员许某的要求向他人购买毒品。被告人王某在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方家桥村附近,从被告人李艳凤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赊购毒品冰毒一小包(重约0.3克),后至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庐山路清逸咖啡门口将其中一部分拨出供自己吸食,将剩余部分交给许某,并收取现金人民币200元。5.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在民警安排下给被告人李艳凤打电话购买毒品。当日16时许在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同盟村一加油站附近,被告人李艳凤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净重0.3437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王某。二人交易完毕后被民警抓获,毒品及毒资亦被扣押。6.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周某在宁波市江东区南演武街金麦酒店将重约5克的毒品冰毒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曹某(曾冒名曹伟军,绰号“四宝”,另案处理)。另查明,2013年2月28日,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民警抓获吸毒人员许某,后在许某配合下抓获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艳凤。被告人李艳凤被抓获后供述,其当天上午已与曹某约定从曹某处购买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毒品冰毒,并表示愿意协助民警抓获曹某。当日23时许曹某在宁波市江东区南演武街环球一号KTV门口附近将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李艳凤,二人完成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李艳凤处扣押毒品冰毒8.9561克,从曹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3300元、RAOD牌手机1部。曹某交代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上家周某,后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在宁波市江东区凯利大酒店附近路边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一小包毒品冰毒(净重0.0079克)及ZTE中兴牌手机1部。经查,曹某除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还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现因涉嫌犯该罪被依法逮捕,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艳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2年12月初的一天16时许,叶某到北仑区柴桥街道方家桥20号其住处买了100元的毒品冰毒(约0.2克)。后来在2013年1月初的一天18时许,叶某又向其买了约200元的冰毒(约0.3克)。之后每隔四、五天左右的时间,他就会来其住处向其买毒品。他每次买的数额都不大,最少的只有一百元,最多也不会超过三百元,大概买了将近五、六次。最后一次大概在2013年2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叶某又到其住处买了三百元的毒品冰毒。其辨认出向其买毒品的叶某。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史某来到其住处,向其拿了一包毒品(约0.3克),冰毒和麻黄素都有,他就拿着毒品到其卧室隔壁一间单独去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了。史某一个人来其住处吸毒时,有时就会给其买奶粉,还给了三百元生活费当做吸毒的费用。2013年2月23日16时左右,王某打电话给其要买冰毒,其叫他到柴桥街道方家桥附近来拿。王某自己开车子来,其就包了200元的冰毒(约0.3克)到他车子旁边。他对其说现在没有钱,因为平时他也给其介绍朋友来,其就没说了。2013年2月25日晚上,王某又打电话给其,说要到其这里来买毒品,其又给他准备了200元左右的冰毒(约0.3克)。他到柴桥其家附近后又说没有钱,其想他经常来买的,以后会多来买的,其就给他了。2013年2月28日晚上18时多,其在北仑方家桥家里,王某打电话给其要买300元的冰毒,他到柴桥同盟加油站来拿。其用白色餐巾纸包了4分左右的冰毒。因为其本来就要到宁波“四宝”的地方去买毒品,其就给黑车司机李某打了电话,叫他到宁波去一趟。其坐汽车先到同盟加油站,王某开了一辆车子在那里。其叫李某开过去,王某将300元钱从车上递给其。其就将那包餐巾纸包着的毒品扔给他。其就乘车开往宁波方向,开到北仑高速路口时被警察抓获。2013年2月28日中午,其因为没有毒品,知道“四宝”可以拿到毒品,就打电话给“四宝”,叫他帮其去拿毒品。晚上其被抓后,就配合公安机关去抓“四宝”。21时多,其打电话给“四宝”,叫他拿2000元冰毒,他说他去问一下,后来说有的。其就到宁波兴宁桥附近环球一号路边,其打“四宝”电话,“四宝”走过来将一包约10克冰毒给其,其给他2000元钱,警察就过来将他抓了。其辨认出曹某就是将毒品贩卖给其的“四宝”。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19时左右,“大白象”打电话给其叫其去拿200元、300元的冰毒。其就跟“阿姐”联系拿毒品,“阿姐”叫其去柴桥拿,其就自己开车到柴桥高中“阿姐”家附近。其说现在没有钱,等有钱了再给她,以后朋友要毒品,就打电话给她,“阿姐”认为其以后会带朋友到她那里买毒品,她就同意了,就把200元、300元左右的冰毒给其了。其拿到大碶庐山路清逸咖啡门口,其就把冰毒拿出来,分一半给自己,另一半给“大白象”。“大白象”给其200元、300元钱就回去了,其也回去将那一半冰毒自己吸掉了。事后,其没有将“大白象”给其的200元、300元钱给“阿姐”。2013年2月25日左右的一天16时左右,“大白象”打电话给其,叫其去拿200元、300元的冰毒,还叫其做个插吸管的矿泉水瓶盖。其就跟“阿姐”联系,她叫其到柴桥去拿。其就开了一辆紫色马六汽车到柴桥“阿姐”家附近,其打电话给她,叫她拿200元冰毒,顺便拿个做好的插吸管的矿泉水瓶盖。然后“阿姐”走到其车子旁边,其说现在没有钱,先欠着,她也没说什么,就将200元的冰毒给其了。其就拿到清逸咖啡门口,“大白象”给了其200元钱,其说东西一人一半,就又从中拨了一块自己吸,他就拿着毒品回去了。事后这200元钱其也没有给“阿姐”。其知道“阿姐”是卖毒品的,“大白象”要买毒品,就给他们介绍一下,从双方处占点便宜,就是从“大白象”那里分点毒品吸,从“阿姐”那里免费拿几次吸。2013年2月28日中午12时多,“大白象”打电话问其有没有冰毒,叫其去拿一点来。一会儿,“大白象”打电话给其说他在清逸咖啡门口,其过去就被警察抓住了。警察叫其配合去抓贩毒的,其就给贩毒的“阿姐”打电话,向她买300元冰毒,她叫其去柴桥老街拿毒品。其就开了一辆马六小轿车和警察一起去柴桥。l9时左右,“阿姐”叫其在柴桥同盟加油站等着。一会儿,“阿姐”坐了一辆银灰色雪铁龙汽车从其车子后面开上来,其将300元钱递给“阿姐”,她将一包包好冰毒的餐巾纸扔给其。“阿姐”的车子就快速开走了,其就开车去追,一直追到陈华大桥这边,警察的车子就跟上去追,后来把“阿姐”抓到了。其辨认出被告人李艳凤就是贩卖毒品给自己的“阿姐”,许某就是让其代买毒品的“大白象”。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2年10月份起,其帮“宇良”跑腿卖毒品,“宇良”给其好处。2013年2月28日16时左右,“四宝”叫其帮他去拿6-7克冰毒,到时候他给其麻黄素(40元一颗)或者钱,其同意了。其就打电话给“宇良”,说“四宝”要7克冰毒。晚上其拿到冰毒后就打电话叫“四宝”到其住的金麦酒店房间来拿。其从中拿了约有1克冰毒请“四宝”吸,剩下的5克多冰毒算2000元钱。还有1-2分冰毒其自己吸掉了,还剩了1分冰毒在身上。其把5克多冰毒给“四宝”后,“四宝”说这个钱他要去帮其拿麻黄素,如果没拿来,就给其现金。其就到凯利大酒店斜对面网吧上网。23时30分左右,“四宝”打电话给其说还要冰毒,其就叫他过来,说身上还有一点点。一会儿,“四宝”打其电话说他到了,其在凯利大酒店斜对面马路上等“四宝”时就被警察抓住了。“四宝”还没给其钱,到时他要给其价值2000元的麻黄素或者2000元现金。其辨认出曹某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四宝”。4.证人许某的证言:2013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16时左右,其想吸毒了,就打电话给王某向他拿200元的冰毒,他说东西要去拿的。过了1个多小时,王某打电话给其,叫其去清逸咖啡门口去拿。其就过去将200元钱给他,他拿出冰毒,说给他也弄点,就拨去一半冰毒,其就拿剩下的回去自己吸掉了。2月25日左右的一天16时多,其打电话给王某,向他拿200元冰毒,他说去问一下,有的话会答复。过了1个小时左右,王某打电话给其说可以去拿了,其就到清逸咖啡门口去拿。其给他200元钱,他拿出冰毒,自己又拨去一半,将剩下的冰毒和一个做好的有吸管的矿泉水瓶盖给其,其也知道要给他好处的,也就没说,其就拿回去自己吸了。其联系王某的手机号是138××××6000。其自己买不到毒品,就叫王某帮其去拿,他帮其买毒品,他可以从其这里分点吸吸。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某就是向其销售毒品的人。5.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2月28日晚上,其开着东风雪铁龙轿车在柴桥做黑车生意,大约18时多点,其在柴桥方家桥,一个抱着小孩的女子坐上其车副驾驶室说上高速去宁波。车子开到老柴桥派出所那里,那个女的接了个电话,她就对电话里的人说她在同盟加油站那里等。打完电话后,那个女的叫其在柴桥同盟加油站那里等个人,其就把车子开到同盟加油站附近的路边。没过几分钟,一辆黑色的好像是大众车子开过来了,那辆大众车和其并排停下,车子的驾驶室靠着其副驾驶室,大众车子驾驶室一个男子就伸出手拿着几百元钱递过来,那个女的就伸手把钱接了过来,接到钱后,那个女的就叫其去宁波。车子开到北仑高速进口附近,其被警察拦住了,那个女的就被抓了。其辨认出被告人李艳凤就是乘车的女子。6.证人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2月28日上午,李艳凤打电话给其,叫其给她买2000元的冰毒。其就打电话给周某,叫他拿2000元冰毒。当天22时左右,周某打电话给其叫其就到金麦酒店周某的房间,他给了其一包冰毒,其就回来了。后来,李艳凤打电话说到宁波了,其叫她到江东区南寅武街环球一号KTV旁路边等,其去的时候她已经在那里了。其先把毒品给李艳凤,李艳凤把钱给其,说还有钱欠着,其就同意了。她就上车,这时警察过来就将其抓了。其卖毒品给李艳凤一般每克300元、400元,她要了2000元钱的毒品,大概有4-5克毒品。其是直接跟周某联系买毒品的,周某是在帮别人卖的。他每次卖毒品时,要把钱打给别人的。其从周某那里买价也是每克300元、400元。其辨认出被告人李艳凤是向他买毒品的女子,被告人周某是卖给其毒品的人。7.证人史某的证言: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其到柴桥街道方家桥20幢103室李艳凤家里,发现有两三个人在她家里已经在吸毒了,李艳凤就拿出毒品给其吸,其就付了她三百元钱当做吸毒的费用。8.证人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大概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1月份之间,其帮朋友陈某买了四五次毒品。陈某出钱,其一个人带着钱到阿凤那里去买毒品,买来后其就回到陈某家里和他一起吸食毒品。每次陈某都会给其一百元或者两百元。2013年1月初的一天16时许,陈某问其能不能弄到毒品,其和阿凤联系好后就和陈某一起到柴桥阿凤住的地方楼下,陈某把三百元给其后就在车上等,其一个人拿着钱上楼找阿凤买毒品,她已经把毒品冰毒(约0.2克)准备好了,其就把三百元给了阿凤。2013年2月初的一天19时许,陈某打电话给其说要吸毒,他出钱叫其去买,其先和阿凤联系好,开车带陈某到阿凤家楼下,陈某给了其几百元钱,然后其拿钱上楼找阿凤买毒品,阿凤已配好毒品,其和阿凤交易完就离开了。其辨认出被告人李艳凤就是卖毒品给其的阿凤。9.证人陈某的证言:其让叶某帮其买了十几次毒品。其跟他一起去买过三次,两次是在2013年1月份以后,向柴桥的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买的。一次是在2013年1月初的一天20时许,其乘着叶某的车子,其坐在车上等他,他就上楼去买毒品。过了10分钟,他就买好毒品下来了,那次其给了他三百元钱,他给了其0.3克多一点的毒品。第二次在2013年2月初的一天18时许,其还是坐着叶某的车子到了柴桥,其给了他三百五十元还是四百五十元,其忘记了,他就拿着钱上楼了,又过了几分钟,他就拿着毒品下来了,把毒品给了其。10.扣押决定书、照片、理化检验报告及毒品上交清单:证实从证人曹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3300元、RAOD牌手机1部;从被告人李艳凤处扣押可疑晶体1大包、现金人民币300元;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诺基亚牌手机1部、可疑白色晶体1小包;从被告人周某处扣押ZTE中兴牌手机1部、可疑白色晶体1小包。上述可疑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涉案毒品已上交“北仑区禁毒办”。11.通话记录及手机短信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周某、李艳凤使用的手机号码在2013年2月的通话记录及证人曹某的手机短信记录。12.身份证明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周某、李艳凤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13.证人曹某的供述、起诉意见书及逮捕决定书:证实曹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逮捕,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二、容留他人吸毒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2月中旬,被告人李艳凤在其租住的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方家桥20幢103室内,多次容留史某、谢某、“伟国”吸食毒品,期间容留史某在其家中吸毒五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艳凤的供述:2012年11月初,其在北仑区柴桥街道方家桥20幢103室租房居住。2013年1月初的一天,谢某带了朋友“伟国”到其家来,后在其家一个人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黄素。过了几天,“伟国”自己到其家来,又带来朋友史某来其家,然后其和“伟国”、史某三个人就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黄素。后来,史某就单独一个人来其家吸毒,有时就会买给其奶粉,给了三百元生活费当做吸毒的费用。在2013年2月中旬的一天,“伟国”就来其家用烫吸的方式吸毒。这几次,“伟国”和史某来其家吸毒,谢某基本每次都在场,只有偶尔不在场。2013年2月18日17时左右,史某一个人到其这里拿了一包毒品(可以用来吸两条锡纸,大概有0.3克左右),冰毒和麻黄素都有,他就拿着毒品到其卧室隔壁一间单独去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了。21时30分许,其正在居处卧室休息,谢某和史某各自在另外两间房间玩电脑,其听见有人敲门,谢某就去开门了,然后警察进来检查,把其三个带到派出所了。2.证人史某的证言:2013年1月的一天下午14时许,其到北仑柴桥街道李艳凤家里去,她就把毒品拿了出来,然后其一个人就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黄素,吸完就离开了。又过了几天,应该是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其又过去了,发现有两三个人在她家里吸毒,李艳凤就拿出毒品给其吸了,其就付了她三百元钱当做吸毒的费用。其从过年前到过年后,又陆续去了两三次。2013年2月18日19时许,其一个人到柴桥街道方家桥20幢103室,李艳凤在卧室哄小孩,谢某在打电脑,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已经在房间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其进去一会,那个男子就离开了。然后李艳凤拿出一小包冰毒和麻黄素(应该不到半克),其就在另外一间卧室内吸食。到了21时30分许,警察来了,将其三人都带到了派出所。其一共在李艳凤家吸了五六次,基本都是一个人吸的。其看见过别人在她家吸毒,好几次都是三四个人在场一起吸的。李艳凤没有主动向其收费,其有一次给了她三百元钱当做买毒品吸毒的费用。3.证人谢某证言:2013年1月份之后,其朋友“伟国”去了两三次李艳凤住的地方用烫吸的方式吸毒,其也在场,其和李艳凤没有吸。史某也经常去李艳凤家里,也是去吸毒的。2013年2月17日20时许,其一个人在北仑区柴桥街道20幢103室李艳凤住的地方一边玩电脑,一边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其吸了一条锡纸就吸完了。史某去李艳凤家里有四五次,其每次基本都在的,也看见史某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4.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方家桥20幢103室承租人是被告人李艳凤。5.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证实民警于2013年2月18日对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方家桥20幢103室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吸毒的李艳凤、史某、谢某。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艳凤于2013年2月17日、史某于2月18日、谢某于2月17日因吸毒被行政处罚。7.现场检测报告书:李艳凤于2月18日尿检结果呈阳性。8.出生医学证明及哺乳婴儿照片:证实李艳凤于2012年8月21日生有一子。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其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某、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艳凤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艳凤、王某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查获的毒品,依法应予没收。据此,对被告人李艳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艳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二、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三、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四、被查获的毒品冰毒共计9.307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 洋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敏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