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高萍与马惠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萍,马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160号申请执行人高萍。被执行人马惠英。高萍诉马惠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惠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惠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产权证号:11××91)过户至高萍(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