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65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张娜娜与鹿立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娜,鹿立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6569号原告张娜娜,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灵山卫镇。委托代理人杨春玲,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立军,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张娜娜与被告鹿立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娜娜与被告鹿立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娜娜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1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鹿某甲和儿子鹿某乙。结婚以后被告经常和原告吵闹,经常殴打原告,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精神和身体伤害。双方于2013年5月分居至今,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鹿立军辩称,虽然在生活中打过原告几次,但夫妻间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愿意承认错误,原、被告之间还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2010���6月1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鹿某甲和儿子鹿某乙。婚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出现了一些矛盾,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打原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是第一次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结婚证、户籍证明、照片及双方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家庭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帮互助,互谅互让,遇事协商解决。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结婚已近4年,并生育一子一女,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并无原则性分歧,只要双方加强交流沟通,夫妻和好仍有希望。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认为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通��沟通交流,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张娜娜与被告鹿立军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审判员 刘德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