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竹溪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滕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竹溪执字第00166号原告滕芳。被告刘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滕芳诉被告刘翠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滕芳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停止阻挠原告滕芳进行房屋维修、装修的行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因被告的阻挠行为,致使滕芳的房屋不能正常施工,干扰了滕芳正常行使对房屋的管理和修缮,情况紧急,原告滕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刘翠平应立即停止阻挠滕芳对其房屋的管理和修缮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红艳审 判 员 夏忠祥代理审判员 王丹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