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吴某。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何正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罗国峰审 判 员 赵钦宇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