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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颜某甲、颜某乙、颜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颜某甲,颜某乙,颜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颜某甲,男。被告颜某乙,女。被告颜某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颜某甲、颜某乙、颜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颜某甲、颜某乙、颜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禹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