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左万勇与河南安行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万勇,河南安行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左万勇。被执行人河南安行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涛。关于申请执行人左万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安行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广利州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安行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安行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涛银行存款11928.1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礡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刘建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银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