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桂林漓江美术馆与陈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漓江美术馆,陈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544号原告桂林漓江美术馆。被告陈婷。本院在审理桂林漓江美术馆与陈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桂林漓江美术馆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阳志军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