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城刑初字第368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农民。2013年3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3)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军、代理检察员张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5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任某驾驶鲁S×××××号轿车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莱芜市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南龙崮村路段时,将由马某带领由西向东步行横过公路的狄某(男,5岁)撞倒,造成狄某受伤,轿车部分损坏。狄某经莱芜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2月11日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任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任某立即将受害人送至莱芜市人民医院抢救,并拨打电话报警。办案民警将任某口头传唤至交警一大队询问,在询问中任某对肇事事实供认不讳。就民事赔偿部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狄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马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任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迎冬附: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得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