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明芳与被告李保国、新余市和鑫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芳,李保国,新余市和鑫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04号原告田明芳,女,1954年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春龙,男,陕西龍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珂敏,女,陕西龍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国,男,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被告新余市和鑫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孔目江生态经济区太阳城小区。注册号:360503210002607。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明芳与被告李保国、新余市和鑫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明芳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负担953.5元,退还原告953.5元。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耀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