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民辖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朱志平与张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平,张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民辖初字第0018号原告朱志平。被告张蓉。本院受理原告朱志平与被告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依法应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镇江市京口区,故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黄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