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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行审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衢州桔旺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审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李水良。委托代理人金式明。委托代理人黄启明。被执行人衢州桔旺饼业��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位。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浙衢)质监罚字(2012)45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生产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二、没收违法生产产品100箱;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罚款10000元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亦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浙衢)质监罚字(2012)45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0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丽红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晔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