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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173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7年11月5日。被告包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包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