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民二初字第01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范利与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利,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二初字第01599号原告:范利,男,汉族,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刘荣春,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朱恒圣。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利诉被告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毛鸣春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临泉路与嘉山路交口美晨雅阁东苑X室(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合产字第××号)以及毛慧娟名下位于合肥市寿春路20号园林局大院X幢X室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