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调确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世祥、王石美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世祥,王石美,叶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调确字第102号申请人:杨世祥。申请人:王石美。申请人:叶立军,1975年3月31日。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杨世祥、王石美、叶立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周利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世祥、王石美、叶立军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8月1日经宁波市北仑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杨承亮在医院的医疗费、抢救费等由叶立军负担;2.叶立军一次性赔偿杨世祥、王石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00000元,上述款项汇入杨世祥的账号;3.丧葬事宜由家属办理,一切费用由家属自行承担;4.本协议一式六份,申请人及委托人各自持一份,有关部门存档一份,在各方签名或捺印后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