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冯玲申请执行王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玲,王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017-2号申请执行人冯玲,女。被执行人王凤明,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案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凤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英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