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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8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佳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保国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890-2号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忠虎。委托代理人:陆军。被告:上海佳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保国。被告:杨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保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9元,减半收取119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2265元,由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