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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日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明峰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日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建德市明峰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商初字第1380号原告:绍兴市日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利云。委托代理人:胡来明。被告:建德市明峰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静明。原告绍兴市日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明峰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绍兴市日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了(2013)绍商初字第138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钱峰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市日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德市明峰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市日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4月27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双面绒。合同中双方对质量要求、结算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面料。至同年9月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结欠原告货款207320.68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法定代表人姜静明于2013年2月6日承诺欠款在2013年4月付清。但到期后,被告并未践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建德市明峰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207320.68元并赔偿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绍兴市日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递交了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27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及2012年9月2日的对账单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双面绒买卖关系且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207320.68元的事实。被告建德市明峰工艺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递交证据材料。针对原告递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递交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所诉事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故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2年4月27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双面绒。合同中双方对质量要求、结算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面料。至同年9月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结欠原告货款207320.68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法定代表人姜静明于2013年2月6日承诺欠款在2013年4月付清。但到期后,被告并未践约。为此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于2012年4月27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合意,且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建德市明峰工艺品有限公司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方,在接受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的原告交付的货物后,有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其未能与原告及时结清货款,应当承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207320.6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建德市明峰工艺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日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207320.68元,并赔偿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57元,合计6028元,由被告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71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钱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