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开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山东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东营宝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营宝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山东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华,董事长。被告:东营宝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书高,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宝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东营宝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东营市东八路97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字第××号)及该房产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东营宝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东营市东八路97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字第××号)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东平代理审判员 高兴江代理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