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民四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民四初字第00116号原告杨某某,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南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南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文平第页第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