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商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西奎、杨西峰诉被告杨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奎,杨西峰,杨楠,杨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郯商初字第1996号原告杨西奎,男,汉族,居民。原告杨西峰,男,汉族,居民。被告杨楠,男,汉族,居民。第三人杨平,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西奎、杨西峰诉被告杨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西奎、杨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祥开审 判 员 郝海文人民陪审员 杨维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