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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李爱娣与许爱华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爱娣,许爱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6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爱娣。委托代理人:傅宏文。委托代理人:戴招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爱华。委托代理人:徐俊。再审申请人李爱娣因与被申请人许爱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台民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爱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