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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辛万祥与许芳、曹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万祥,许芳,曹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431号原告辛万祥,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山西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芳,女,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曹伟伟,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万祥与被告许芳、曹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万祥以其欲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万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2元,由原告辛万祥负担。审 判 长  高建义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