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袁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袁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丽燕,女,汉族,南充市顺庆区恒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某,女,汉族。原告袁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10月16日在南充市高坪区浸水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5年9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袁佳丽,1996年12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袁某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袁某遂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赖某离婚。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袁某与被告赖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袁某某(1996年12月28日生)由原告袁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袁某承担,被告赖某不承担抚养费;三、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青石街曾家巷的住房(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020167号)归被告赖某所有,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永荣街46号附1号4幢1单元8层1号的住房(产权证号:南房权证高字第00431917号)归原告袁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曾 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海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