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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安友与吕建良、叶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友,吕建良,叶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941号原告:黄安友。被告:吕建良。被告:叶月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安友与被告吕建良、叶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975元,由原告黄安友负担。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黄士祥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欣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