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50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亮,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晋源区。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1月20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2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7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冯亮酒后驾驶晋A×××××号黑色雪佛来牌小型轿车在本市五龙口街由西向东至铁道桥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冯亮血液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人冯亮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9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酒精测试仪鉴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冯亮的供述及交待材料、查获经过、视听资料、被告人冯亮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石某的询问笔录及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冯亮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亮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城区车辆行人密集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冯亮有前科,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冯亮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收押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芮斌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