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黄艳与朱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朱建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黄艳,女,汉族。被执行人朱建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艳与被执行人朱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朱建财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艳人民币40000元,黄艳自愿放弃剩余案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0元,由被执行人朱建财负担,已交纳。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