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澄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关学良与被执行人李景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学良,李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澄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关学良,男。被执行人李景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学良与被执行人李景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景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景阳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具体地址不详,本院通过查询银行、车辆、房产等执行措施,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关学良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景阳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1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学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