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城刑初字第383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女,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中专文化,莱芜市莱城区人。2013年4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3)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华、张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殷某驾驶鲁S×××××号轿车沿长勺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莱城区御花园小区西门口右转弯时,与顺行的被害人颜某驾驶的鲁S×××××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颜某及两轮摩托车乘车人吕某、李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乙经莱芜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吕某、颜某经鉴定,伤情均系轻伤。殷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颜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吕某、李某乙无责任。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殷某赔偿被害人李某乙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93000元并取得其谅解;赔偿被害人吕某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殷某与被害人颜某自行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殷某赔偿被害人颜某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及补充材料,移动公司电话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及收到条,证人陈某、李某甲、杨某、魏某的证言,被害人颜某、吕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过失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殷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荣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晓相关法律链接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