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刑一复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立军犯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王立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刑一复字第37号被告人王立军,潍坊市太平洋保险公司职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沂源县看守所。指定���护人吴迪,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军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宝青、马兰香、李子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三年五月七日以(2013)淄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立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宝青、马兰香、李子涵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57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为被告人王立军指定辩护人。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1年农历5月份,被告人王立军与被害人韩某因在同一保险公司工作相识。2012年2月韩某与前夫李宗宝离婚后与王立军同居,后韩某提出分手,导致王立军不满。2012年8月30日双方在公司协商分手事宜未成,同年9月1日,王立军在李宗宝家门口因叫韩某出门,韩某不同意,王立军用刀子朝自己腹部捅了一刀。同年9月底,王立军以韩某欠其11万余元为由起诉了韩某。同年10月2日,王立军开车将韩某及孩子带到王立军的老家住了两天,韩某找机会发短信让李宗宝报警,控告王立军对其非法拘禁、强奸。为解决双方的纠纷,2012年10月15日,王立军和韩某及双方亲朋在潍坊市潍城区于河人民法庭见面,经协商决定各自撤诉,互不追究。王立军撤回民事诉讼后,以到辛寨派出所撤案为由,开车将韩某拉至沂源县燕崖镇冯家峪村南往红旗水库去的路边处,在车上,王立军采用掐脖子、拿刀子威胁等方式,强迫韩某吃安眠药,喝白酒,以达到让韩某死亡的目的。王立军发现韩某��死,开车至沂源县燕崖镇西白峪农机加油站购买四矿泉水瓶子的汽油,将车又开至冯家峪村南往红旗水库去的上坡路处,将汽油倒在车内,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着,王立军随后从车上跳出逃跑,韩某在车内被烧死。当地村民丁某甲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次日将王立军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并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证人丁某甲、丁某乙证实听到爆炸声并发现小轿车着火遂报警情况;证人宋某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王立军在加油站加油并买了四矿泉水瓶汽油的经过;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证实被告人王立军与被害人发生矛盾的原因及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立军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尸体位置,提取物证等情况。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韩某系被烧死;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尸体(韩某)系(父亲)韩宝青与(母亲)马兰香生物学女儿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王立军静脉血、韩某心血中未检出乙醇;韩某心血中未检出一氧化碳;韩某心血、尿液、胃内容中均检出阿普唑仑;王立军静脉血中未检出阿普唑仑、尸体(韩某)下未烧尽的衣服和坐垫残片中检出汽油残留物成分、砍刀刀柄部提取的斑迹DNA来源于王立军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1个红星二锅头酒瓶瓶口擦拭物DNA来源于韩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韩某与李子涵符合单亲遗传关系。山东安康医院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王立军作案时无××性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王立军归案后对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吻合一致。复核期间,指定辩护人出具了“对被告人重新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查明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建议不核准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军因生活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致人死亡,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该案因生活琐事引发,被告人王立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原审辩护人所提意见基本相同,原审法院审理时已予以考虑,故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刑一初字第1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立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方琳琳代理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