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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二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朝兵、周绪龙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徐朝兵,周绪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318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夏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璐,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朝兵。被告:周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朝兵、周绪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启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