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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平与张树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518号原告李某,女,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财产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李某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宗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