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鞠某盗窃罪,汤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荣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鞠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汤某,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刑诉(2013)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汤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伶俐、樊长征、被告人鞠某、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鞠某到荣成市成山镇南泊子村其邻居宋某家中,趁无人之机,盗窃人民币3400元。当晚,被告人鞠某将其中2900元人民币交给其母亲汤某,被告人汤某明知该2900元人民币系被告人鞠某盗窃所得的赃款仍予以收存。上述事实,被告人鞠某、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唐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汤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鞠某、汤某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鞠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整(已缴纳)。被告人汤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