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合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4月2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较少,仓促成婚,婚后又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二人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田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11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1988年4月29日领取结婚证书,1990年6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田某甲,1994年11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田亚杰,1997���11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田某乙,生活中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正月原、被告又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二人分居至今。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十年,遇事应多沟通、多交流,互帮互敬,相敬如宾,原告诉讼离婚之请求当庭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故原告提出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富明审 判 员 齐明明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权田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