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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仲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学秀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秀,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赵学秀。被执行人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陈满群,该公司董事长。赵学秀与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3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学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