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晖,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大伟,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大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大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崂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雄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