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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微执字第48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邮柠相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柠相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微执字第482-4号申请执行人高邮柠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兆发。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恒春。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2)微执字第48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弘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6万元。现因本院已从被执行人江苏弘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扣划人民币26万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6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