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刘振喜与青岛一源商砼有限公司、马令智、马境泽、解琳、张桂芳、张桂臻、刘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喜,青岛一源商砼有限公司,马令智,马境泽,解琳,张桂芳,张桂臻,刘晓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851号原告刘振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一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令智,总经理。被告马令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马境泽,女,汉族,住胶州市。系青岛一源商砼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解琳,女,汉族,住胶州市。系青岛一源商砼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桂芳,女,住青岛一源商砼有限公司,系青岛一源商砼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桂臻,女,住青岛一源商砼有限公司,系青岛一源商砼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晓丽,女,住青岛一源商砼有限公司,系青岛一源商砼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刘振喜与被告青岛一源商砼有限公司、马令智、马境泽、解琳、张桂芳、张桂臻、刘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振喜主体不适格,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振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振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