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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399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涉县。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黄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红高审 判 员  陈宝琴代理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