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谷栓金与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5)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栓金,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798-1号申请执行人谷栓金。委托代理人卢现庄。被执行人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范花梅,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谷栓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协助申请执行人谷栓金(身份证号:××)办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南、大学路东江南戎居1号楼1-2层002号商品房(合同备案号:08256223号,现查明地址为二七区长江路南、大学路东1号楼1-2层002号)的产权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