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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430-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济民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某的“鲁济宁货1787号”钢质货船一艘,交由申请人吴某保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