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一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1545号原告: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湖区莲花街333号莲花商务中心南二号楼6层605-610室。法定代表人:虞菊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军威,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晨,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五河县淮河路西段西城美墅18号。法定代表人:吴新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健,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1元,减半收取579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慧琴审 判 员 张淑婷人民陪审员 王尔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秋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