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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希囤与高永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张希囤。被告高永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囤诉被告高永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永真的银行账户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永真的银行账户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