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市法行初字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徐红心与临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夏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徐红心;临夏市公安局;马春梅;马海龙;马徐魁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临市法行初字06号原告徐红心,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0日,住临夏市南龙镇马家庄村马家庄社157号,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润林,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15日,住址同上。被告临夏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马如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一杰,该局法制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史敏,该局干部。第三人马春梅,女,汉族,生于1958年1月1日,住临夏市南龙镇马家庄村马家庄社138号,农民。第三人马海龙,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20日,住址同上,农民。第三人马徐魁,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10日,住址同上,农民。原告徐红心不服临夏市公安局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临市公(南龙)行决字(2012)第28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6月4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013年6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红心及委托代理人徐润林、被告临夏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王一杰、史敏,第三人马春梅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临夏市公安局于2012年9月12日对原告徐红心作出临市公(南龙)行决字第28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徐红心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原告不服申请临夏州公安局复议,临夏州公安局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临州公复(2013)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临夏市公安局对徐红心给予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原告徐红心诉称,2011年9月原告家将爷爷、奶奶的坟墓迁到原告村的公墓里。本村的马徐魁、马海龙父子认为原告家侵占了他家的承包地,多次纠缠威胁原告家人。2012年3月6日马家庄村村委召开社员会议,会上明确规定了原告家所占用的坟墓地为公墓区,不是马徐魁、马海龙的承包地。谁知马徐魁、马海龙父子二人恼羞成怒,在众目睽睽之下将原告的父亲徐润林痛打一顿。当晚七时左右,原告得知父亲让人打了,一怒之下前去质问。可是马徐魁、马海龙父子看见只有原告一人,就冲出自家大门围住原告打了起来,原告与他们纠缠在一起,几分钟后被围观的同村村民劝开。就这样一个双方有过错的打架事情,被南龙派出所偏听偏信,认定这次打架过错全部在原告及原告父亲、妹妹身上。只对原告方进行了处罚,对马徐魁、马海龙父子及马春梅没有做任何行政处罚,试问如果没有第三人多次的无理纠缠威胁,一方能发生打架事情吗?如果第三人不出来和原告方打架,原告一方能打得起架吗?被告为什么只对原告方进行处罚,而对第三人不闻不问。原告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书面告知维持该决定。原告仍然不服,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临夏市公安局辩称,2011年9月徐润林将其父母的坟墓迁至本村三社的公墓区,该村村民马徐魁认为徐润林父母的墓地占用了他家的承包地,为此发生矛盾。2012年3月6日9时许,马家庄村委会组织三社群众在该社马尕林家门口协商处理此事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打架,被群众劝解,当日19时许,徐润林将此事告知其子徐红心后,徐红心、徐红梅等人相续追至马徐魁家中,与马春梅发生争吵打架。随后,徐润林、马徐魁、马海龙闻讯赶到家门口,徐红心、徐润林与马徐魁、马海龙等人发生打架。在打架中徐润林将马徐魁殴打致伤;徐红心将马海龙殴打致伤;徐红梅将马春梅殴打致伤。经委托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5月2日以(临)公(法)鉴(伤)字(2012)4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马海龙头面部损伤属轻微伤。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2年9月12日以临市公(南龙)决字(2012)第28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徐红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现已执行)的处罚。我局临市公(南龙)决字(2012)第28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维持我局临市公(南龙)决字(2012)第28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人述称,临夏市公安局处罚正确,没有意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被告临夏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徐润林将其父母的坟墓迁至本村三社的公墓区,该村村民马徐魁认为徐润林父母的墓地占用了他家的承包地,为此发生矛盾。2012年3月6日9时许,马家庄村委会组织三社群众在该社马尕林家门口协商处理此事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打架,被群众劝解,当日19时许,徐润林将此事告知其子徐红心后,徐红心、徐红梅等人相续追至马徐魁家中,与马春梅发生争吵打架。随后,徐润林、马徐魁、马海龙闻讯赶到家门口,徐红心、徐润林与马徐魁、马海龙等人发生打架。在打架中徐红梅将马春梅殴打致伤;徐红心将马海龙殴打致伤;徐润林将马徐魁殴打致伤。马徐魁、马海龙、马春梅的伤情经临夏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本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临夏市公安局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临市公(南龙)决字第28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红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判长 冯小焱审判员 马 彪审判员 石维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