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洪春诉董文起、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春,董文起,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00068号原告:杨洪春,男委托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金亚,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文起,男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徽省负责人:马骥,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卫锋,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杨世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卫锋,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广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春诉被告董文起、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春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杨洪春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16元,减半收取13608元,由杨洪春负担。审 判 长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孙 颖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颜廷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