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三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占双、臧俊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曹占双,臧俊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431号原告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敬文,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占双。被告臧俊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占双与被告臧俊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