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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黑宏彦与王荔鑫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宏彦,王荔鑫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85号原告黑宏彦,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吴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荔鑫,女,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前郭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冬婉,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敏琼,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政和县人,无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黑宏彦与被告王荔鑫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黑宏彦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宏彦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宏彦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黑宏彦减半负担525元。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月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