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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法民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丹与陈新平、李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陈新平,李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法民二初字第106号原告:李丹,女,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祥瑞宾馆工作,住安宁市。被告:陈新平,女,1955年5月30日生,汉族,务农,住昆明市新迎北区。被告:李俊,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昆明市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住昆明市新迎北区。原告李丹诉被告陈新平、李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原告李丹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新平、李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李丹承担。审 判 长  江 丽人民陪审员  孙翠鑫人民陪审员  龙昆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百度“”